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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及《企业破产法》的规定,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,具备独立的财产权和责任能力。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,债务清偿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公司自身,需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。这一原则体现了法人制度的独立性,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个人财产不受牵连。例如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,无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额外责任。
破产清算的核心在于资产分配的有序性。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,破产财产需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:
此顺序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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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管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,但在特定情况下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:
此类规定旨在防止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,维护市场诚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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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遵循“企业自负为主、股东责任例外”的原则,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。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清算,股东应严守出资义务以避免法律责任。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,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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